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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富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6-11-02 14:15 来源:佳木斯富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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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业主财产权益,筑牢住房安全保障底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黑建规范〔2022〕8 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16〕8 号),结合我市房地产管理实际,出台本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权属及用途是什么?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归业主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差异化交存、补交标准是什么?

区分工程建设时间执行分档标准:2012 年开始施工的单位工程(含 2011 年结转续建工程),住宅 73 元 /㎡、非住宅 117 元 /㎡;2012 年 4 月份以前建成的商品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且未交存维修资金的需要补交,补交标准为住宅 30 元 /㎡、非住宅 40 元 /㎡,兼顾历史遗留房屋实际情况,保障政策公平合理。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哪些要求?

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足额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该笔资金转由买受人承担,从源头保障维修资金归集到位。

四、维修资金补交续交与不动产过户如何联动管理?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前,必须完成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未完成补交、续交的,不动产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实现存量房屋维修资金闭环归集管理。

五、对开发建设单位有哪些约束惩戒规定?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情况下违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压实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六、政策施行时间与新旧文件如何衔接?

本交存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富政发〔2012〕7 号)同时废止。公告实施后,严格执行新标准,妥善处理政策过渡期业务,保障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保障政策落地实施有哪些工作举措?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面向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做好政策宣讲,讲清交存、补交、过户相关要求;二是强化部门协同,住建、不动产登记落实业务联动核查机制;三是强化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交房行为;四是妥善处置历史遗留业务,维护群众合法居住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居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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