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富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黑建规范〔2022〕8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16〕8号)文件要求,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富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从2012年开始施工的单位工程(包括2011年结转续建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住宅73元/㎡、非住宅117元/㎡。
三、2012年4月份以前建成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需补交,补交标准为住宅为30元/㎡、非住宅40元/㎡。
四、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售出后转由买受人承担。
五、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以下简称余额不足)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或者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本交存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富政发〔2012〕7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2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088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