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的黑土资源,依据《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 剥离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谁用地、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如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临时用地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各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个人)建立土壤储存和利用台账。
三、实施范围与实施主体是什么?
1.实施范围。包括农用地转用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剥离及可不实施剥离的范围。
2.实施主体。包括批次用地、单独选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用地类型的实施时机和费用承担方式。
四、 核心工作流程是什么?
如:方案编制范围、表土剥离实施过程、剥离土壤运输、土壤存储管护、表土剥离验收工作和土壤剥离利用等一系列工作流程。
五、 土壤利用途径和利用方式是什么?
剥离的土壤以市政府统一调拨利用为主,实施剥离主体自行利用为辅。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利用方式。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利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土壤进行耕地改良培肥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建设单位按方案明确的方向利用,不能利用的,交由市政府统筹利用。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剥离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但需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农民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用土,需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用土申请书,由村委会汇总后向镇政府提交利用申请,由镇政府统一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统一交由市政府批复。其他相关部门需要用土需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交由市政府批复。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局存档。
六、 处罚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对于违反此规定的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标准剥离利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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