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的黑土资源,经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和利用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的黑土资源,依据《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优质黑土耕地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政府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主体,统一领导全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工作,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和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管辖范围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具体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构建“田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动态巡查,推动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压实乡(镇)、村(屯)黑土保护主体责任。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与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相结合,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做到“应剥尽剥、能用尽用、即剥即用、随剥随用、少储少运”;应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衔接,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或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临时用地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建立全市土壤剥离、储存、利用管理信息。
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和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个人)建立土壤储存和利用台账,并负责将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报送至自然资源局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财政局负责土壤剥离、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黑土行为监督管理。
水务局负责河湖清淤收集的黑土储存利用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壤储存和管护工作。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范围。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或储存在指定地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土壤剥离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直接运送到再利用场所或储存在指定地点。
耕地坡度大于25°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项目,经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认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指定具体承办单位在供地前实施剥离,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在开工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剥离、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主体在用地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在用地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储存和复垦,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编制土壤剥离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建设用地破坏耕作层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不编制方案,需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报告表;设施农业用地可不单独编制方案,但要在土地复垦方案中设专章,说明土壤剥离主体、存储管护等情况。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在镇政府的监管下实施剥离、储存、复垦工作。
(二)土壤剥离。实施土壤剥离的单位按照评审通过的《土壤剥离方案》开展土壤剥离工作,要有土壤剥离工程施工全过程记录,建立施工台账,准确记录土壤剥离、储存的土方量,形成全程的文件、图件、影像资料,在申请验收时提供所有资料。
(三)土壤运输。土壤利用或储存运输需持有自然资源局颁发的《运输凭证》。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四)土壤储存。剥离的土壤原则上做到“即剥即用”。对剥离的且暂时不被利用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指定储存单位进行集中储存,土壤储存点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并设立专人管护。土壤储存点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土壤储存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五)组织验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临时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项目负责实施土壤剥离的单位(个人)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并运输到指定的利用区或储存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土壤剥离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文件、图件、影像资料。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进行项目开工建设。
(六)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以市政府统一调拨利用为主,实施剥离主体自行利用为辅。剥离的土壤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分级再利用。土壤利用前,各类项目单位要向市政府提交利用申请并获得批复,政府可以无偿提供,需市场化有偿方式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农民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用土,需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用土申请书,由村委会汇总后向镇政府提交利用申请,由镇政府统一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统一交由市政府批复。其他相关部门需要用土需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交由市政府批复。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局存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各级田长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禁止破坏耕地土壤、盗采泥炭黑土和私自倒卖土壤等违法行为。发挥村屯、农户等广大群众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防止破坏黑土耕地行为,营造人人有责、共同保护黑土耕地的监督体制。
(三)强化经费保障。土壤剥离、运输、存储、使用等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保证土壤剥离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宣传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公众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对于违反此规定的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标准剥离利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该方案有效期至国家出台关于设施农用地及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新政策时终止。
附件:1.
现场剥离施工情况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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