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规定,现将富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覆盖富锦市所辖城区区域,所辖城区区域范围为西起富绥路;南至重生街、福前线(福利屯-前进镇)、锦绣大街(G102);东至环城南路、腰中村;北起松花江所围合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沿江岛屿上的少量可开发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约41.6平方公里。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标准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富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6.省生态环境厅、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23〕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三、划分原则
(一)以城市用地现状为主,兼顾用地规划为主导功能,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型。
(二)1类划分只统计A类用地(以居住用地为主)的占地率,3类划分只统计B类用地(以工业、仓储用地为主)的占地率。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其它功能区确定后将区划范围其余部分根据定性方法确定。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道路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划分方法按第1条道路交通干线的划分原则执行。
4.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划分结果
(一)区划概况。富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39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2.56%;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6.87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40.55%;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82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3.6%;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44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10.67%;4b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09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62%,各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详见附件1)
(二)交通干线。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交通干线的定义,对富锦市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进行确定,明确富锦市铁路交通干线共1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20条。(详见附件2、3)
五、相关说明
(一)本通告未明确声环境类别的区域,由富锦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二)本通告由富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富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的通告》(富政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富锦市城区各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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