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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8-01 11:11 来源: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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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2024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6 事件分级

1.7指导思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工作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4信息报告

4应急处置

4.1事件分级

4.2值班与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4.6信息发布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评估与总结

5.3保险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9人力资源保障

6.10奖励与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宣传、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名词术语定义:

9应急响应流程图

10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市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01)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04)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11.01)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08)

1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07)

16《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2)

17《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12)

18《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11)

19《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2.08)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

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 大面积泄漏事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3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4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违法 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重大(Ⅱ)、较大(Ⅲ)、一般 ( IV)四级。

1.7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优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快速反应特点,确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响应处置,准确收集信息,及时做好现场和必要的控制措施,消除和减少污染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组成。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成立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长:市政府副市长         万永发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崔凤理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红日

   员: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2.1.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告、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市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向市民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和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工作,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督检查直接监管企业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参与因地震引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处置和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及交通管制;在指挥部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况下,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 分配拨付、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水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草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林草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和污染源排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组织患者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工业企业化工原料突发事件的监督管理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和文物安全事件有关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应对工作;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前期处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调集应急物资,筹措应急经费,做好污染区域内群众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单位及时将可能发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及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及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9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应急技术研究、处置方案制订和事件分析评估;在污染发生后制定污染防控措施,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与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1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与治安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1)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参加,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遇难、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4)警戒与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门参加,负责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现场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交通、通信、技术工作,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市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

7)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其类别包括环境类、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调集相应类别专家成立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为市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8)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事发地乡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切断事件源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工作

3.1.1 加强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时限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3.1.2 加强风险管控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审批新建项目,从源头上降低环境风险;依托黑龙江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实现动态管理与定期更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根据辖区的环境风险特征,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开展区域性环境风险评价,排查区域环境安全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的环境执法监察行动,督促企业守法经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企业、工业园区等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演练、有保 障,实现本辖区内各类环境风险源的识别、评估、监控、预 警、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突发事件风险网格化管理。

3.1.3 加强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居民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及我市环境风险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进 行修编,并对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 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1.4 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 务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 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 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 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建立市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3.1.5 加强应急技术研究

加强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 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实现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应急技术储备与应用。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生态环境局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市局环境应急办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

市局环境应急办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必要时组 织局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事发地生态环境局或有关 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若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参照《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标准执行。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I类、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市或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II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2.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IV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的;

4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I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IV级预警由政府负责发布,并报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3.1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3.2.3.2预警措施

发布级、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级、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当地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的,应宣布预警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4信息报告

3.4.1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 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局,同时 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 息的任何法人与公民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局报告。

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3.4.2 信息报送

3.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 (IV)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 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和市局环境 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1小时内将事件简要 经过、处置结果书面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省生态环境厅 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Ⅲ)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30分钟内向佳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局环境应急领 导小组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2信息报告渠道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 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续报在 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

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可先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 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2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 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对水、 大气、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处理事件过 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3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通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 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应预警级别,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值班与信息报告

4.2.1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各级政府应设立24小时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

4.2.2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值班室,电话:0454-2325704

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信息,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政府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特大突发事件,木斯市政府、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应分别及时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密切联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3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同时启动本部门具体行动方案。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市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1Ⅰ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指挥长、富锦市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市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市指挥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启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2)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周边的(区)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所辖地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服从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2Ⅲ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级政府和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紧急情况信息,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提出监测处置建议。组织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站(可提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协助),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有关人员,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放射源,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4.4.3Ⅳ级应急响应

1生态环境局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事发地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责任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时疏散与安置有关人员,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救援工作。若突发现场发生较重程度,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及时调集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应急救援,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5指挥与协调

启动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送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报送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信息发布

事发地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发布。具体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7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性质,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人员伤亡。

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3)保险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各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各类企业、单位要依法为有关人员办理相应的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和通信、龙江网络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有关方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5.2评估与总结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环境事件事发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重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过程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应急过程记录、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内容。

污染损害评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事件调查组由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件调查的政府指定,主持事件调查组工作。事件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依纪依法查处事件涉及有关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3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省、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2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3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

必要时,由市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6.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9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企业的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10奖励与责任

6.10.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10.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预案管理 

7.1培训、宣传、演练

7.1.1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培训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演练 

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乡镇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应急演练评估。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应急响应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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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件1富锦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序号

牵头部门

突发事件类型

1

宣传部

舆情事件

2

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

3

工业信息科技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环节)事故

4

公安局

群体性事件、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爆破作业环节)事故

5

自然资源局

突发地质灾害

6

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辐射事故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含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供热突发事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城市内涝、排水与污水处理突发事件

8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道路及水路运输市场突发事件

9

水务局

农村饮水突发事件、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施工事故

10

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机械事故

11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文物安全事件

12

卫生健康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

13

应急管理局

地震、洪涝灾害、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

14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

15

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6

气象局

气象灾害

17

市消防救援大队

城乡火灾事故


附件2富锦市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单位

序号

预警信息

发布单位

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局

2

水旱灾害防御预警信息

水务局

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自然资源局、气象局联合发布

4

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

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联合发布

5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

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联合发布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预警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级部门负责管理。

注:国家法律法规及上位预案对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单位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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