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6年5月12日超过许可期限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富锦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富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监审:曹务山
审核:李博
编辑:张峻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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