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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日期:2026-05-13 16:15 来源:富锦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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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6年512日超过许可期限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富锦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富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相关附件:

监审:曹务山

审核:李博

编辑:张峻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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