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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12-30 09:44 来源: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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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锦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确保网站健康、平稳、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函〔202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富锦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fujin.gov.cn)。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对外公开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条政府网站应当按照集约化平台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督的标准进行建设和部署旨在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运营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等职责,负责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营商局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工作。负责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参与研究制定政府网站的有关政策;对政府网站进行业务指导;监测政府网站运行状况;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政务公开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政府网站是我市对外统一的门户网站,各镇(街道)、各部门原则上不开设网站,通过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账号管理

  市营商局统一分配到各单位的政府网站登录账号、密码,仅限各镇(街道)、各部门网站运维工作人员使用。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密码保护,严禁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如账号、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责处理。

  实行一人一账号,实名登记专人专管,账号密码每3个月更换一次,严禁转借他人;人员变动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员变更并备案。账号、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市营商局函报说明情况,申请协助找回账号或重置密码。

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政府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有义务向政府网站提供乡镇(街道)、本单位政务信息及部门动态。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市政府办。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上报信息,由各单位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纸质文档交市政府办公室或市营商局登记存档。履行报备程序后,方可通过本单位账号进行发布。紧急信息发布可通过安全便捷方式将信息传给市政府办公室或市营商局工作人员进行发布,后补手续。

信息审核

第十  信息审核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审核信息,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发布的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十  审核程序:

(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终审签发。

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确定专人造册登记。
  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由各单位相关科室审核把关或单位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政务公开类、公示公告类信息纸质文档交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存档;动态、新闻等其他类别信息,纸质文档交市营商局登记存档。履行报备程序后,方可通过本单位账号进行发布。

(三)各镇(街道)提供的信息,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由各镇(街道)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镇主要领导签批后,政务公开类、公示公告类信息纸质文档交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存档;动态、新闻等其他类别信息,纸质文档交市营商局登记存档。履行报备程序后,方可通过本单位账号进行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市营商局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接收单位在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并出具解答意见。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市政府办、市营商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九条  市营商局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政府网站相应栏目,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栏目、功能等内容调整,由市营商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府办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栏目管理

二十三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管理。

二十四  市营商局负责政府网站首页、新闻中心、领导之窗、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美好富锦等栏目管理。

二十五  各镇(街道)各部门需要在政府网站新增或关停栏目,应将栏目详细情况函报市营商局审核,在明确主体责任、栏目更新时限、内容审核发布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办审批后依规办理。

二十因工作需要,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专题专栏的,在明确主体责任、栏目更新时限、内容审核发布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开设单位函报市营商局审核、市政府办审批后,按照“谁开设,谁负责”的原则,开设新的专题专栏。

第二十  市营商局派专人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及时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对留言进行答复。

第二十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确保年报中各类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应于每年131日前由市营商局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并在政府网站首页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栏目公开发布。

 错敏监控

二十九  市营商局负责将检查出的错敏信息分发至各镇(街道)、各部门并督促完成修改。紧急信息应在30分钟内完成修改,一般类信息应在当日下班前完成修改,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修改完成情况。

三十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加强对日常错敏信息和重要信息的筛查力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完整、准确。

 舆情处置

三十一  发生舆情后,涉及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对舆情的处置情况和后续走向,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十二  网站发生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及时联系市营商局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市营商局要及时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安全管理

三十三  市营商局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要求,加强网站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升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护能力。做好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政府办、市营商局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发布、回应互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结果采取通报等形式呈分管市领导阅;每年组织一次网站满意度调查,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错误、延误或泄密的,追究供稿单位及三级审查人员责任;对公众咨询未及时回应(超过3个工作日),通报相关单位并责令整改。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和市检察院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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