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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富政规〔2026〕1号
  • 2026-04-24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4 15:10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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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6424日   

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富锦市狮头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资金来源:本政策所需补贴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管理,并具体执行。

(二)实施与解释:本政策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并负责政策解释、统筹协调及监督管理,推进政策落地。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从事狮头鹅孵化、养殖、屠宰加工、品牌推广、市场开拓等相关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养殖场(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四)术语界定:

1.企业:指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狮头鹅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

2.养殖场(户):指依法取得相关养殖资质,从事狮头鹅养殖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及规模化养殖单位;

3.经营主体:包含本条款所指企业、养殖场(户);

4.先建后补:指经营主体按本政策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经审核公示合格,再予以补贴资金兑付的方式。

二、扶持政策

(一)养殖补贴政策

1.孵化补贴

支持狮头鹅种鹅场开展狮头鹅孵化,按实际孵化狮头鹅出雏数量每只给予孵化补贴10元。种鹅场需建立完整的孵化档案,孵化档案需详细记录孵化时间、出雏数量、鹅雏流向等信息,档案需留存至少2年;对种鹅场新购置的孵化设备,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2.购买鹅雏补贴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狮头鹅养殖,按经营主体实际购买数量每只给予鹅雏补贴20元;外购狮头鹅鹅雏需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狮头鹅种鹅场,购进时需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脱温补贴

给予经营主体狮头鹅脱温补贴,按经营主体实际鹅雏落地时的数量,每只给予脱温补贴20元。

以上3项补贴叠加,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回收补贴政策

对回收商品狮头鹅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收购数量每只给予补贴10元,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购时需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企业需留存回收记录、结算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

(三)屠宰加工补贴政策

对狮头鹅食品加工及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含冷库)的新建、改扩建鹅加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营主体需申请验收,富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公示后予以发放补贴资金。

(四)种鹅场建设补贴政策

对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达产的新建、改扩建狮头鹅种鹅场(建设内容未享受过补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种鹅场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种鹅存栏需达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相应标准。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营主体需申请验收,富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公示后予以发放补贴资金。

(五)其他支持政策

1.品牌推广支持

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相关部门开展狮头鹅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富锦狮头鹅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包括视频宣传、展板宣传、展品供应、参加展会、市场调研推广等。专项资金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情况需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2.市场开拓支持

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拓销售市场,扩大商品狮头鹅销售规模。年销售量每达到5000只,给予补贴5万元。销售商品狮头鹅不限定销售区域,经营主体需提供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记录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兑付流程

(一)申请: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本政策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其中:申报孵化补贴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孵化档案孵化设备补贴需提供设备购置票据;鹅雏及脱温补贴需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交易凭证;回收补贴需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结算凭证屠宰加工种鹅场建设补贴需提供施工合同或建设内容清单及记账凭证。

(二)审核: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补充完善材料,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经营主体及补贴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复核。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对公示内容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公示结果并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指定账户。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种鹅场、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定期核查相关资质有效性,资质过期未延续的,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

(二)法律责任:享受本政策的经营主体需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相应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全额返还补贴资金,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冒领、伪造相关材料套取补贴资金的;

2.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的;

3.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的;

4.其他违反本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同时符合省鹅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优先享受政策条件更优惠、支持范围更广的政策;补贴标准、奖励额度、补贴比例,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同类补贴。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跨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按本政策规定执行至项目验收完毕。

(三)本政策解释权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权利救济:享受本政策扶持的经营主体对补贴申请审核、兑付等相关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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