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2026年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富锦市狮头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资金来源:本政策所需补贴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管理,并具体执行。
(二)实施与解释:本政策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并负责政策解释、统筹协调及监督管理,推进政策落地。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富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狮头鹅孵化、养殖、屠宰加工、品牌推广、市场开拓等相关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养殖场(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四)术语界定:
1.企业:指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狮头鹅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
2.养殖场(户):指依法取得相关养殖资质,从事狮头鹅养殖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及规模化养殖单位;
3.经营主体:包含本条款所指企业、养殖场(户);
4.先建后补:指经营主体按本政策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经审核公示合格,再予以补贴资金兑付的方式。
二、扶持政策
(一)养殖补贴政策
1.孵化补贴
支持狮头鹅种鹅场开展狮头鹅孵化,按实际孵化狮头鹅出雏数量每只给予孵化补贴10元。种鹅场需建立完整的孵化档案,详细记录孵化时间、出雏数量、鹅雏流向等信息;出售的鹅雏需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自养的以脱温后转群落地数为准。对种鹅场新购置的孵化设备,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2.购买鹅雏补贴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狮头鹅养殖,按经营主体实际购买数量每只给予鹅雏补贴20元;外购狮头鹅鹅雏需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狮头鹅种鹅场,购进时需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主体需建立完整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鹅雏来源、饲养数量、防疫情况等信息。
3.鹅雏脱温补贴
对外购或自繁自养的狮头鹅的经营主体给予鹅雏脱温补贴(以脱温后转群落地数为准),每只补贴20元。
(二)订单补贴政策
支持定制农业模式,对与养殖户签订回收商品狮头鹅订单,最终实际回收商品狮头鹅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收购数量每只给予补贴10元。收购时需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企业需留存回收记录、结算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
(三)屠宰加工补贴政策
对狮头鹅食品加工及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含冷库)的新建鹅加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营主体需申请验收,并提供投资额审计报告(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等相关材料,达到验收标准后,经审核验收合格、公示后予以发放补贴资金。
(四)种鹅场建设补贴政策
对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达产的新建、改扩建狮头鹅种鹅场(建设内容未享受过补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种鹅场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且证件在有效期内。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营主体需申请验收,并提供投资额审计报告(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验收合格、公示后予以发放补贴资金。
(五)其他支持政策
1.品牌推广支持
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相关部门开展狮头鹅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富锦狮头鹅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包括视频宣传、展板宣传、展品供应、参加展会、市场调研推广等。专项资金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情况需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2.市场开拓支持
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拓销售市场,扩大商品狮头鹅销售规模。销售量每达到5000只,给予补贴5万元。经营主体需提供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记录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兑付流程
(一)申请:经营主体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
(二)审核: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补充完善材料,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经营主体及补贴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复核。
(四)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指定账户。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种鹅场、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定期核查相关资质有效性,资质过期未延续的,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
(二)法律责任:享受本政策的经营主体需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相应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全额返还补贴资金,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冒领、伪造相关材料套取补贴资金的;
2.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的;
3.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的;
4.其他违反本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制定具体验收方案。
(二)符合本政策,同时符合省鹅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优先享受政策条件更优惠、支持范围更广的政策;补贴标准、奖励额度、补贴比例,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同类补贴。
(三)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跨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按本政策规定执行至项目验收完毕。
(五)本政策解释权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权利救济:享受本政策扶持的经营主体对补贴申请审核、兑付等相关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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