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X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XXXXXXXXX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01委2组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项目总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铲车1台,水稳站建设有2个水泥罐、进料仓1个、搅拌机1个、平皮带2条,商混站建设有4个水泥罐、进料仓1个、搅拌机1个、平皮带2条,办公室1栋。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建设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建设位置);
5.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及单位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信息);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9.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及转账记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设备购买费用);
10.场地租赁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合同内容);
11.场地租赁转账记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场地费用);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富锦市致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1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单位开展复核时已停止建设);
14.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单位开展复核时已停止建设);
15.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两年内违法次数);
1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类型);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
18.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富锦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6年8月3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处分。”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单伏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