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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富锦 08 号

日期:2026-06-18 14:4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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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82XXXXXXXXXX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饶公路40公里处

我局于202603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空地堆放大量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位置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5.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臧雪欣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6.《关于富锦天野牧业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佳环建审〔2022〕40号:提供时间:202603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粪便处置要求;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400头奶牛共折算成4000头猪;

8.规模化养殖场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截):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9.富锦市天野牧业北粪场问题整改方案:提供时间:20260416 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改正态度积极;

10.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0331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的违法信息;

12.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0403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526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富锦08)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526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行为地点: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区;养殖规模:2000头<猪存栏数4000头;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2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6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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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辉

编辑: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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