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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富锦04号

日期:2026-02-14 13:5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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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广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2MAERP8TE41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大榆树镇沙岗村                     

我局202512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销处进行检查,发现水泥灰和水泥碎块露天堆放厂区西侧,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测量水泥灰和水泥碎块堆长度为55米,宽度15米,堆放面积为825平方米,高度为6米,堆料量测算为165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物料堆场测量情况及现场扬尘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料堆位置);

5.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企业经营者及企业性质);

6.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

8.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卫星地图(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富锦市隆星碎石加工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属于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

9.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0.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

13.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2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富锦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24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存贮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由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且企业积极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赔偿协议》,主动减轻、消除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整(¥43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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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魏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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