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富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54-232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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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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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金龙 |
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富锦市幸福社区19组锦泰新城A6栋4单元101 |
2015002972 |
李桂芹 |
富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2日监审:刘福军
审核:高艳芝
编辑:王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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