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富锦06号
当事人名称:富锦市宸合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xxxxxxxxT48N
地址:富锦市向阳川镇永利村
我局于 2024 年7月23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喷淋装置运行情况,物料堆场、 物料堆测量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石料堆堆放位置);
5.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公司经营者及公司性质);
6.富锦市宸合采石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刘强作为富锦市宸合采石场总经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7.企查查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富锦市宸合采石场属于小微企业);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功能区分类标准);
9.宸合采石场卫星地图(提供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宸合采石场属于二类功能区);
10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1.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确认书(提供时间:2024年9月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富锦市宸合采石场同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富锦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4年9月5日,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書赔偿确认书》,主动减轻、消除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持续时间:30天以上的;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物料占地体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使用喷淋装置),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8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