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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富锦03号

  • 发布日期:2025-03-31 16:30:02
  • 来源: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5〕富锦03号

 

当事人名称: 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882MB1A96525Q                   

地址: 富锦市大榆树镇隆川村西1公里路南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3.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单位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5.《关于富锦市殡仪馆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物信息;

6.火化机操作记录: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单位运行状态;

7.固体废物台账: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固体废物产生量;

8.《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行业类别;

11.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位置信息;

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4.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的违法信息;

16.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富锦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于2025年3月17日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大气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废气类别:其他生活或服务类废气;废水类别:服务业废水;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危废年产生量/固废年产生量:不足5吨/不足10吨;后果: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25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