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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严惩不贷】惩治非法采砂,守护一江清流

  • 发布日期:2024-07-03 19:52:29
  • 来源:美好富锦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富锦市发生若干起非法采砂事件,危及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严打击非法采砂,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全面深化行刑衔接,狠抓重点案件查办,形成了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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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系列非法采砂案件“收官”,王某某非法采矿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此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环保、水务、自然资源、湿地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派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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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3年1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未经许可,雇佣铲车、翻斗车,在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开采江砂3500立方米。经审理,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用13.5万元,罚金3万元,没收江砂价值26.9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王某某已经服刑,各项费用罚金合计43.4万元全部收缴到位。

  2023年以来,富锦市人民法院共审结4件因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公诉案件,7名主犯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实刑”,收缴生态损失费889,162.42元,判处罚金15万元,没收涉案江砂21,055.2立方米,案值736,932元。上述案件被告人均对非法采矿行为认罪悔罪。

  承办法官指出,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还会危及堤防和航运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为社会公众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切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松花江的守护意识,真正体现司法力量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中的地位和作用。

  富锦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对环境资源违法和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坚持以深化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不断强化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联防联控,严惩非法采砂及相关水事违法行为,让挑战法律权威、危害河湖安全者付出沉重代价,守护好“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幸福河湖,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节选)

【立案追诉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无许可证的;

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