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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15:00:01
浏览次数:17709

时效性:一年

 

 

 

 

 

 

 

 

富政规〔2024〕1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

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

支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5)》文件精神,按照《2023年黑龙江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3〕185号)要求,加快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鹅场建设补贴

1.种鹅场建设:按标准化狮头鹅种鹅场建设要求,新建存栏3000只狮头鹅种鹅场的补贴30万元,狮头鹅存栏每增加3000只,增加补贴10万元。

2.商品鹅场建舍:养鹅场(户)新建鹅舍300平方米以上且狮头鹅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的,免费提供300平方米的大棚架钢管材料。

(二)鹅雏引进及脱温补贴

养鹅场(户)从种鹅场引进狮头鹅鹅雏500只以上(含500只)的,按实际引雏数量每只补贴50元,同时给予脱温补贴20元。

(三)孵化设备补贴

狮头鹅种鹅场购买孵化设备开展鹅雏孵化的,对新购孵化设备给予补贴,按实际价格的30%补贴,每个种鹅场最多补贴4万元。

二、补贴条件

(一)狮头鹅种鹅场应取得《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要符合标准化狮头鹅种鹅场建设要求,存栏3000只狮头鹅种鹅场新建标准化保温鹅舍不低于3000平方米,饲养设施设备齐全(详见附件1),5年内种鹅存栏不能低于3000只。

(二)引进狮头鹅鹅雏的养鹅场(户),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狮头鹅种鹅场购买,购进时要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狮头鹅种鹅场购买的孵化设备应符合DG∕T 060-2019 孵化机行业标准,并提供购买发票。

三、附则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本政策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验收细则,并负责审核、认定和落实工作。各镇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二)积极为符合省级鹅养殖政策条件的养殖场(户)申请鹅养殖补贴等相关政策。

(三)享受以上鼓励政策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按全额返还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镇可结合本镇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如涉及市级权项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五)以上未尽事宜,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处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解释权归富锦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对《富锦市狮头鹅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