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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贫困运动员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18:29:30
浏览次数:14562

时效: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贫困运动员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富政规〔2022〕3号


富锦市贫困运动员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体育强市建设,加大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力度,关爱我市贫困家庭运动员,吸引更多优秀体育人才加入到业训当中,确保贫困运动员顺利完成训练及比赛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贫困且取得优异体育成绩的富锦籍运动员(含在富锦市青少年业余体校训练阶段或由富锦市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运动员为符合下列条件中一项者:

(1)运动员家庭为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

(2)运动员监护人长期患病或残疾、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及突发意外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

(3)其它原因导致家庭贫困。  

第四条 贫困运动员获得运动成绩应为以下条件中符合一项者:

(1)参加省级以上赛事获得前八名;

(2)参加佳木斯市综合性运动会获得前三名;

(3)尚未取得比赛成绩的被专家认定为特优体育人才的已注册运动员。

第五条 对贫困运动员的资助,将根据其运动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文化课成绩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运动员必须思想品德端正,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和运动员守则,尊敬老师和教练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不折不扣完成学业任务,学科总分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贫困运动员的资助标准为每名运动员每年一次性资助10000元。

第七条 资助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提供运动员在校思想品德情况及学习情况鉴定,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予以公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助金。

第八条 资助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助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助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助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特殊贫困运动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富锦市贫困运动员资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