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相关部门回复如下:根据黑公通【2007】64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的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6)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