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金茂府三期N424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富政地审[2021]3号
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规定,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核查你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挂牌出让方式竞得N424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金茂府三期小区开发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总价款为2200万元,土地面积为51253平方米,你公司只按出让总价款20%缴纳了履约保证金440万元,多次催缴仍欠土地出让金1760万元,至今未开工建设。经富锦市人民政府批复(富政函[2021]27号)决定如下:
1.决定解除与你公司N42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依法收回你公司N42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你公司2018年11月23日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定金)440万元将不予返还。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富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富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