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一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城乡特殊教育学校的全部在校学生发放生活费朴助。补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标准适时调整。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比例分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生活费补助,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审核、评议、审批等工作由各地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发放。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补助人数、补助标准核定下拨资金后,各学校负责补助资金具体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