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
本指引所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公共服务等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不断拓展公开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拓宽公开渠道,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基层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
(二)强化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内部考核制度,主动接受上级部门评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开放日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径,加强与公众交流沟通。积极借助第三方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及时回应关切。及时解读重要政策,做到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及时回应关切、释疑解惑,增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