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富锦市佰亿超市刘礼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3088*****UXGW59
住所(住址):富锦市新天地商厦副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礼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4261*****07551X
联系电话:15846******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富锦市新天地商厦副一层富锦市佰亿超市
2020年09月15日,我局接到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提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30882250739843)、《检验报告》(No:3520200160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两份。富锦市佰亿超市销售的鲤鱼,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09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送达、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询问、审批、告知等程序,现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8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01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新天地商厦副一层经营富锦市佰亿超市。2020年08月13日,当事人从富锦市春来活鱼商店购进鲤鱼22.8斤。该批次鲤鱼,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0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要求,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鲤鱼,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鲤鱼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了富锦市佰亿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刘礼知)、被委托人(姜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检验批次鲤鱼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一份,进货票据一份,销售票据一份,出厂检验报告一份,召回公告原件一份,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报告一份,供货方富锦市春来活鱼商店营业执照一份,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由于无法联系购买人,上述商品无召回。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鲤鱼22.8斤,采购价格148元,销售价格7.99元/斤,全部售出,共售出22.8斤,违法所得34.17元,货值金额182.17元。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情况以及当事人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等相关情况;
(二)2020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30882250739843)、《检验报告》(No:35202001603)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鲤鱼不合格;
(三)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富锦市佰亿超市经营者刘礼知委托店长姜慧配合我局调查该被抽检批次鲤鱼的相关情况;
(四)2020年0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08月13日富锦市春来活鱼商店购进了该批次鲤鱼的事实及进货查验的具体情况;
(五)2020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提取的抽样单一张,证明抽样详细信息的情况;
(六)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七)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提供富锦市佰亿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八)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富锦市春来活鱼商店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原件、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九)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上述鲤鱼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鲤鱼已全部售出销售情况;
(十)2020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30882250739843)、《检验报告》(No:35202001603)送达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情况;
(十一)2020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措施情况;
(十二)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的情况;
(十三)2020年09月16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富锦市佰亿超市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 (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的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年12月02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听告字〔2020〕6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该批次鲤鱼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后,当事人填写了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当事人将以上记录及凭证保存并在我局调查时提供给我局。以上,均视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另外,当事人从外观品相上无法知道该批次鲤鱼为不合格食品。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立即主动对该批次鲤鱼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视为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积极配合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工作,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17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富锦支行,地址: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账号:165207053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2月 08日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