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保证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现就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信息审核发布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行政机关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府信息审查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各类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的发布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将信息整理、发布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健全机制,规范流程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按照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时限等要求,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信息发布审查原则,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各县(市)区、各单位在发布政府信息时,要认真编写、校对,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合法合规、准确无误。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后附),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信息公开的载体方式、是否需要政策解读等,从源头上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信息发布工作人员负责发布,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安全准确,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严防恶意攻击,杜绝负面信息,并且强化日常监管,制定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突发问题。同时,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发布原则,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把好信息的政治关、政策关和文字关,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所辖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信息审核发布的监管工作。
四、强化考核,监督保障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县(市)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信息审核发布监管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市政务公开办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政务公开的信息审核发布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内 容 摘 要 拟 稿 人 电 话 拟稿人公开属性认定及法定理由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信息公开的载体方式 1、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 3、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4、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5、政务微信、微博□ 6、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7、新闻发布会□ 8、其他方式□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材料名称 未提供政策解读材料理由 非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 非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其他□ 拟公开(科室)自审意见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保密办)审核意见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理由: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注:1. 此表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法定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填写。 2. 此表所列事项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所有事项必须完整填写和在相应的选项“□”内打“√”。 3. 此表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照“一事一表一审”原则,填写审批。 4. 此表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照此表样式自行制作,审批后与信息一并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