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富发改〔2019〕119 号
富锦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中心:
你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富环呈〔2018〕5号)已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字〔2015〕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局批复的《富锦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富价发〔2018〕5号)现已经到执行期限,一年来,鉴于你局在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你局继续按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本批复自2019年7月17日起执行。
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