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1〕7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锦市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富锦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发生,保障森林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肃追究2018年和2019年森林督查中失职失察人员责任的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锦市市属国有林场、公路、水务(灌区、河道)、涝区、农业农村局、科研单位、自然保护地及各乡(镇)、村屯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是本辖区、本管护区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及纳入县级以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依法实行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并实行林长制,设立市、县、乡三级林长,林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依照《意见》明确的林(草)长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林(草)工作站能力建设,配备2-3名专职林草工作人员,落实乡镇林(草)工作站设施、装备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形成市、乡(镇)、村三级林草工作体系。其它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也要配置专兼职林草工作负责人,定期开展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强化日常管理,保障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意见》要求,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督导,将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呈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所辖管护区、本镇村、本部门、本行业内的国有林、集体个人林、公路护路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护堤林及退耕还林的林地及森林管护项目,负责将林地及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要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区要设置巡护护林员,对施业区内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公路、水务(灌区、河道)、涝区、农业农村局、科研单位所属森林由权属单位或委托其它组织及个人进行管护;乡镇集体和个人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必要时也可设立公益岗位或生态护林员负责管护,镇(林业站)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经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做到与市林业和草原局数据相统一,形成全市森林资源一张图。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林草资源档案。各森林经营单位、镇政府要结合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对权属或域内林地及森林资源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森林资源档案。对不应当列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在提出合法合理解释后,待依法依规调出国家林地保护利用数据库后,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将最近十余年内新造林或应纳入未纳入国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的,纳入到国家林保范围内;对因开垦或其它原因造成林地或林木丢失的,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协助等方式,将林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造林;对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及林辅用地等情况,经与市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核对后,依法收回。坚决做到林地面积及森林覆盖率只增加不减少。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资源生态的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及违法改变林地用途,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要采取日常巡视巡查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警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要负责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工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森林火灾病虫鼠害防治;加强施业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及疫病疫情防治;依照《森林法》相关工作要求,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对退耕还林进行日常监管,防治复垦及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发生。
第十七条 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兑现国家相关政策性补贴,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各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要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加强管护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及疫病疫情防治,强化森林草原督查,组织和建立执法队伍严厉打击本管护区域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要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村建设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和成活率。
第二十条 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草事业可持续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规定,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第二十一条 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对林权纠纷进行及时化解和重新认定,必要时可配合不动产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审定初步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重新确权。
第二十二条 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深化采伐制度改革,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及权属,在请示市林草部门后依法开展采伐审批、监管及安全生产工作,对更新造林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利用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对重点区域实时监控,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管理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保护管理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对森林保护管理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或林地严重破坏、丢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国有林地找不到违法主体、应受理不受理、推卸责任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管护人员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属于集体或个人林地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将线索移交纪委和相关党委政府,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护人员责任;属于其它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按照程序和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和相关党委政府,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护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采伐审核不严,提供虚假证明,监管不利出现超采、安全事故等突发状况的,或因林权不明确出现产权纠纷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矛盾上移或因管护不利本管护区出现重大违法案件、改变林地用途、林地丢失、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和相关党委政府,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负责、工作突出的个人,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建议相关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富锦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