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砚山粮库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19〕1号
富锦市砚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28********6011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669004783X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砚山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X
我局于2018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告字 〔2019〕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50,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富锦支行 户名: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0904022209219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