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中礼废品回收加工站查封(扣押)决定书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富环查(扣)字〔2018〕6号
富锦市中礼废品回收加工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3********467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2MA19WTHGXC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正大街东段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中礼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颗粒生产加工造成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