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续处罚决定书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18]8号
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9004********096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2MA1AX1457Q地址:富锦市二龙山西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我局于2018年月8日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验收未按规定上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告字 [2018] 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黑龙江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经我局审议研究决定拟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停止生产。
三、罚款人民币:51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富锦支行 户名: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账 号:0904022209219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8月17日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富环连罚字〔2018〕1号
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9004********0968
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2MA1AX1457Q
地址:富锦市二龙山镇西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我局于2018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贮存的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富环责改字〔2018〕88号)。2018年8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2018〕8号)罚款人民币51,400,00元。
2018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贮存的物料堆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富环责改字[2018]89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以《富锦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连罚告[20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接到告知书七日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154,200.00 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富锦支行 户名: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账 号:0904022209219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 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