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富环罚〔2020〕4号
富锦市******作业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1223**********009Y
地址:富锦市民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纯
我局于2020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富环罚告字 〔2020〕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富锦支行 户名: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账号:090402******95076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