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和湖泊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等。
(二)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贮国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2:富锦市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情况表-2020-2期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