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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中心医院章程(草案)
富锦市中心医院章程(草案)
序 言
富锦市中心医院始建于1942年,是佳木斯市东部区域性医疗技术中心,医疗辐射周边市县,是全市急诊急救、医疗预防、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是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各商业医疗保险、交通肇事和治安伤害定点救治医院。
富锦市中心医院占地4.7万平方米,房屋总面积4.47万平方米。目前拥有门诊楼、内科医技楼、外科楼、综合业务楼、传染病区、急救中心及在建的外科附属楼。
医院现有编制床位300张,实际开放床位700张,全院现有职工754人,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8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0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61人。共设置66个科室,包括21个诊疗科室(分设35个具体科目),4个辅助科室,27个行政职能科室。市120急救中心配备8辆救护车,做到了随时呼救,即刻出诊。
医院现拥有医疗设备总价值约7000余万元。包括西门子3.0T核磁、西门子64排CT机、飞利浦64排CT机、美国GE彩超、东芝彩超、德国西门子彩超、腹腔镜、贝克曼AU-6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R、骨密度仪、德国贝朗血液透析机、多功能腰椎牵引仪等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850余台件。
医院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吸纳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了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业务,是我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富锦市中心医院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全体医护人员竭诚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富锦市中心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坐落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锦镇中央大街696号。
第四条 本单位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医院为国家批准的公立医院,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65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富锦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院长是医院的法人,并主持医院全面工作;医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及保证监督作用;医院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富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承担全市以及周边市县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为辖区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急重危症病的诊疗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医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院内机构的设置;
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中层行政干部和人事安排的制定;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全院职工考核奖惩、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方案的制定;
承担全市以及周边市(县)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富锦市中心医院总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实行党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 党总支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本院发展积极分子预备党员;
2.按照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费收缴文件收取本院党费;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二)议事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的规定;
2. 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医院党总支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本单位管理层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各部门主任、副主任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副院长按分工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服务质量、人才培养、科室行政等具体工作。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协助分管副院长负责部门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二)负责筹建医院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三)拟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文明医院建设实施方案、医院交流方案;
(五)负责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治病救人”的根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院全面发展;
(六)负责全院职工队伍建设,制定院职工专业成长与相关考核奖惩,促进全院职工全面发展;
(七)建立健全医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处理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八)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安排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满足、教学、科研对医院基础设施的需求;
(九)组织协调医院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共建平安医院;
(十)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市委组织部任免。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医疗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医疗、教学和其它任务;
(二)主持制定医院远景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制订医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并组织实施,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制定医院规章制度,健全医院管理网络,建立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四)行使卫健行政部门赋予的办院自主权,按照上级卫健行政部门人才招聘计划,院长有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主招聘的权力;
(五)坚持院长负责制的集体领导,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全院各部门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医疗服务、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对医院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医疗服务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尊重全院员工的法定权利,督促院职工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医院职工的综合素质,从医院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院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院职工的工作;
(七)对在临床一线岗位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八)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负责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负责医院的安全工作;
(九)主动接受医院党组织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管理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多方听取职工、患者、社会监督员意见,改进医院工作;
(十一)坚持勤俭办院的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医院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医院办院经费;
(十二)组织协调医院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医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就医环境;
(十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内一科:负责呼吸内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内二科:负责消化内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三)内三科:负责老年病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四)感染科:负责传染病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五)肿瘤科:负责肿瘤病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六)外一科:负责外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七)外二科:负责脑外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八)骨一科:负责骨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九)骨二科: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十)手术室:负责手术室的行政管理、护理工作和手术安排。
(十一)麻醉科:负责全院手术麻醉、与手术室密切配合并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妇产科:负责妇产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儿科:负责儿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五官科: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门诊: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急诊:负责急诊科的医疗、护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供应室:负责组织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保管、供应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八)检验科:负责全院检验工作及其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
(十九)超声科:负责全院超声检查工作及本科室行政管理。
(二十)心电室:负责心电工作及本科室行政管理。
(二十一)腔镜室:负责全院腔镜验工作及本科室行政管理。
(二十二)病理室:负责病理检验工作及本科室行政管理。
(二十三)脑超室:负责脑超工作及本科室行政管理。
(二十四)药房:完成对病人的药品供应,检查药房内药品的合理使用情况,保证本机构的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
(二十五)财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以及财政制度的执行。全面负责并协调财务科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定期检查有关物资管理部门的药品、财产、材料管理情况,协助建立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六)收款室:负责全院收款、结账、上报工作。
(二十七)人事科:负责做好医院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及职工劳动报酬的调整、审批、执行;负责办理医院员工的招收、招聘、定级、考勤、辞退、请销假工作。
(二十八)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和沟通联络工作,组织安排院务活动和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维持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二十九)医务科:拟订全院医疗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了解和掌握全院医疗工作情况。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负责协调科室之间的工作,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运转。负责实施、检查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十)护理部:全面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经院长、业务院长审批后实施。检查护理工作质量,负责拟定和组织修改全院护理常规,并严格督促执行。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基础护理和执行分级护理制度。负责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掌握全院护理人员工作、思想、学习情况。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
(三十一)党总支办:负责督促各支部、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党总支决议、决定的情况。负责落实党总支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安排、准备和组织工作。负责起草医院党总支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做好党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计划地抓好党总支中心组、党员、职工的政治学习教育。
(三十二)120急救:负责120急救患者抢救及转运工作。
(三十三)感控科:负责医院感染的各项法令和规定,执行各项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 掌握有关医院感染信息,对本院医院感染监测结果定期分析、总结与反馈。经常与各科室取得联系,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测、控制和预防工作。负责科内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科室各级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平。负责组织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监控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三十四)血站:全面负责医院输血具体业务。(三十五)设备科:负责全院医疗设备安装、维护、维修工作。
(三十六)药剂科:领导药剂科各项工作。制定药剂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拟定药材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十七)医保科: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要求及规定。
(三十八)计算机信息科: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及软件安装、维护工作。
(三十九)审核办:负责全院人员绩效分配工作。
(四十)环卫办:负责医院的环卫全部工作。
(四十一)总务科:负责医院的后勤全部工作。
(四十二)保卫科:负责医院的保卫全部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时交接班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四十三)职纪科:负责全体职工职业纪律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患者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既往史、住院史;
有遵从医嘱的义务:患者有义务遵守医生为自己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计划;
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的救济机制 。
第二十八条 党办、行政办、职纪科、医务科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接待医疗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线索;
(二)向分管领导汇报,按问题、线索的内容向涉及的部门、处室进行调查了解或移交;
(三)有关部门、处室约谈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了解相关问题、线索,挖掘原因,理清责任;
(四)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交事件过程与处理建议;
(五)向患者及相关责任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
(一)遵守合法、自愿、诚信、安全、非营利的原则;
(二)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不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四)不得危害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五)不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助;
(六)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七)国(境)外捐赠物资应具备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合法手续;
(八)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院长(行政负责人职务名称)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院党组织会议审议,报富锦市卫生健康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党总支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富锦市中心医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富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富锦市卫生健康局备案之日起升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