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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二龙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热风炉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2 13:30:02
浏览次数:1887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富锦市二龙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富锦市二龙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3.建设性质:技术改造

4.建设内容:利用现有热风炉房,将现有2台720万kcal/h燃煤热风炉更换为2台720万kcal/h燃生物质热风炉,为烘干塔提供热源,不新增用地和建筑。

5.劳动定员及工作天数:本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现有工程员工定员20人,全年工作时间为120天,项目烘干塔年运行50天,每天运行24h。不设食堂和住宿。

6.项目投资及工程进度: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0%。施工工期为2025年11月至12月。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2024 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PM10、SO2、NO2、CO-95per 和O3-8h-90per分指数分别为0.80、0.56、0.12、0.48、0.22、0.67。补充监测的TSP24小时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本项目最近地表水为距离11.2公里的松花江,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本项目所在断面为中和村-福合村,所在松花江水质目标为Ⅲ类。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2024年,佳木斯市国、省控河流断面共12个,Ⅰ~Ⅲ类水质(优良水体)断面10个,占83.3%,同比升高16.6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状况为优。

声环境:根据项目现状监测数据,厂界东侧居民噪声昼间监测结果为53dB(A)、夜间监测结果为39dB(A)。厂界南侧居民噪声昼间监测结果为52dB(A)、夜间监测结果为40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存在敏感目标二龙山镇居民总计28户;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存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二龙山镇、新蕊幼儿园和二龙山镇中心校;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不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表2-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序号

名称

坐标/°

保护对象

保护

内容

环境功能区

相对厂址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m

经度

纬度

1

二龙山镇

132.49577

47.32527

农村地区人群较集中区域

村民

二类

E

10

2

二龙山镇

132.49154

47.32225

S

10

3

新蕊幼儿园

132.49918

47.32408

文化区

E

350

4

二龙山镇中心校

132.49645

47.32204

ES

280

表2-2   声环境保护目标

序号

声环境保护目标名称

空间相对位置

距厂界最近距离/m

方位

执行标准/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说明

X

Y

Z

1

二龙山镇居民

10

0

1

10

E

1类

砖混结构、朝南、1层建筑、10户

2

二龙山镇居民

0

-10

1

10

S

1类

砖混结构、朝北/南、1层建筑、18户

三、主要环境问题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本项目建筑利用原有场地建筑,本次工程施工期仅为热风炉设备更换、调试,无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期污染物排放主要为施工粉尘;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物料储存粉尘。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施工场运输车辆采取车辆苫盖、低速行驶等措施,室内施工改造时,采取车间密闭等措施,施工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19.06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对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2台生物质热风炉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TA001)、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除尘设施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热风炉燃料、生物质热风炉灰渣暂存于热风炉热风炉房内,杜绝露天堆放,并配合洒水降尘。采取以上措施厂界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生活污水排至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本项目改建完成后,企业不新增工作人员,故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无需用水,不产生生产工艺废水。因此,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风机、生产设备等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加强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本项目厂界东侧、南侧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厂界北侧、西侧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侧、南侧民房敏感点噪声噪声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基本不会对声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包括生产废物:灰渣、废布袋等。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送政府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理,厂内不暂存;热风炉灰渣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确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企业投产运营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要求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五、评估结论

(一)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实施),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也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关于更新调整《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公告》中管控要求。

(二)总量控制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总体结论及建议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  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