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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美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大米淀粉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4 09:56:12
浏览次数:1716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黑龙江美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大米淀粉项目

建设单位:黑龙江美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内(132°04′54.305″,47°17′23.060″)。

建设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40000m2

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1座生产车间及化验室控制室、1座原料仓库、1座辅料仓库及消防泵房(内设1座800m3消防水池、1座建筑面积1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及1个5m2危险废物贮存点)、1座成品仓库、1座包装车间、1座综合楼(包括食堂和宿舍)、1座门卫室、1座200m3的储水池、1个30吨的废水储罐;二期工程建设1座原料仓库、2座成品库房。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建1条大米淀粉生产线,年产8万吨大米淀粉,0.8万吨食品级大米蛋白粉及1万吨大米糖浆(粉)。

生活及生产用水由富锦经济开发区给水管网提供,供电由市政供电系统提供,生产和生活供热依托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厂提供。

本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33万元,占比0.22%;劳动定员60人,年工作330天,两班制,每班24h。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2024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度)可知,佳木斯市2024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均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因此,佳木斯市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根据引用项目监测报告,TSP 24小时平均浓度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地表水环境: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度)可知,2024年,佳木斯市国、省控河流断面共12个,Ⅰ~Ⅲ类水质(优良水体)断面10个,占83.3%,同比升高16.6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

声环境:本项目厂址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度),2024年,佳木斯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为54.3分贝,同比下降0.1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二级。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厂界周边500m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三、政策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九.轻工中的21.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

四、主要环境影响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汽车尾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原料清理粉碎工序、淀粉干燥工序、淀粉糖浆除杂过滤工序、蛋白粉干燥工序、淀粉气力输送与包装工序及蛋白粉气力输送与包装工序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尽量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定期洒水降尘。采取上述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后,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动车尾气通过风力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运营期原料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淀粉干燥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除杂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蛋白粉干燥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淀粉气力输送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蛋白粉气力输送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TA006)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烘干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在加强管理、厂房通风、合理绿化措施下,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效率60%)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生产废水;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利用附近公厕,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污水管网排入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调浆废水、洗涤废水及蒸发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本企业与富锦经开区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协议约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后,定期拉运至富锦经开区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淀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及修改单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管网排入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地下水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重点防渗区,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同时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储水池、消防水池)的地面可采用抗渗混凝土作为其防渗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抗渗混凝土等级不低于P6,厚度不小于100mm。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其余为简单防渗区,水泥地面硬化,防渗性能应不大于1×10-6cm/s。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和风机等。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尽量不同时使用高噪声设备,加强管理。采取上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加强机械维护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营期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筛分杂质、除杂滤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布袋除尘器定期更换的内置废布袋、废包装物、废机油(900-214-08)及废油桶(900-041-49)、脱色废活性炭。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及时清运至市政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不在厂区堆存;废活性炭由供应商回收再生。筛分杂质及滤渣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机油及废油桶在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点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区域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被环境接受。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五)环境风险

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为简单分析,需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将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五、总量控制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本项目废气排放口均属于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2.138t/a。

六、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本项目运营期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要求中相关要求及项目排污特点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并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七、评估结论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  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