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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9 14:20:03
浏览次数:1595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富罚〔2021〕15号

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2MA1AX1457Q                                                           

地址:富锦市二龙山镇西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场新建采石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富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小写:21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