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冬之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富锦市冬之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海沟村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为10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座水稳拌站、一座商混搅拌站、一座办公室,年产水泥稳定碎石料9.6万m3、年产商品混凝土24万m3。
5.劳动定员及工作天数:本项目员工年工作240天(4月-11月),每天工作16小时(06:00-22:00,夜间不生产),工程建成后厂内员工25人。
6.项目投资及工程进度: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7%。施工工期为2025年09月至10月。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2024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PM10、SO2、NO2、CO-95per、O3-8h-90per年平均浓度为28μg/m3、39μg/m3、7μg/m3、19μg/m3、0.9mg/m3、107μg/m3。类比监测的TSP24小时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本项目最近地表水为松花江,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本项目所在断面为中和村-福合村,所在松花江水质目标为Ⅲ类。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4年)》,2024年,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支流断面共6个,Ⅰ-Ⅲ类水质比例为100%。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海沟村;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不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表3-4 环境保护目标
序号 | 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
东经 | 北纬 | |||||||
1 | 海沟村 | 132.08703354 | 47.24102234 | 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区 | S、E | 90 | 人群 | 二类区 |
三、主要环境问题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影响源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汽车尾气,以及施工引起的粉尘和土料运输引起的道路扬尘等。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水泥稳定碎石料生产线碎石和砂卸料贮存粉尘、水泥储罐粉尘、输送计量投料粉尘、物料混合搅拌粉尘,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碎石和砂卸料贮存粉尘、水泥储罐粉尘、输送计量投料粉尘、物料混合搅拌粉尘。
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施工场地边界围挡;对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定期喷洒,保证地面湿润;经上述措施处理后,施工期产生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运营期水泥稳定碎石料生产线与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共用碎石料场,料场内采取设置不低于堆高的严密围挡并苫盖、洒水抑尘;水泥储罐粉尘(包括两条生产线)经储罐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罐顶通气孔无组织排放;输送、计量、投料粉尘种水泥罐采用密闭输送,料场采取设置不低于堆高的严密围挡并苫盖、洒水抑尘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物料混合搅拌粉尘(包括两条生产线)经搅拌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搅拌站设置的一根高23m的排气筒(DA001、DA002)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新建企业规定新建项目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运营期废水为设备冲洗水、抑尘用水、车辆冲洗水、员工的生活污水。
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处理。施工废水回用于建筑施工。
运营期本项目备冲洗水回用于生产线;抑尘用水自然蒸发;车辆冲洗水流入收集池后循环使用。生产用水均不外排。员工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搅拌机、输送机、地泵等运行时产生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设备声级;施工时采用降噪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噪音;施工车辆管理;采取上述措施,施工场界噪声能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62503-2011)要求。
运营期设备运行时关闭门窗、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安装时采取减振、软连接,采用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项目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基本不会对声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包括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收集池污泥及废机油等。
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的及时清运,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本项目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水泥储罐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通过除尘器反吹功能回到水泥储罐内;搅拌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污泥产生量定期自然晾干挖出,回用于生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14-08)。本项目运营期间,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产生的废机油临时贮存在危废贮存点内,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确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企业投产运营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登记。
本项目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要求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五、评估结论
(一)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实施),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也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管控要求。
(二)总量控制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总体结论及建议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9日—2024年9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