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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誉通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4 16:51:08
浏览次数:444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富锦市誉通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二龙山镇新富村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内容:租用富锦市昊海粮贸有限公司场地及原有厂房,用地面积为51247.57平方米。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500t/d的烘干塔,配套一台720万kcal/h燃生物质热风炉;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300t/d的烘干塔与一条年产生物质颗粒30000t的生物质生产线,配套一台360万kcal/h燃生物质热风炉。年烘干湿玉米114000t。

5.劳动定员及工作天数:职工人数:工作人员30人。工作制度:实行3班制,每班8小时。2台烘干塔生产150天(10月-次年2月),每天运行24h。生物质成型颗粒生产150天,每天生产8小时。本项目不设宿舍和食堂。

6.项目投资及工程进度:本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环保总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10%。施工工期为2025年10月至11月。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3年)中公布的数据:2023年佳木斯市空气质量级别达二级标准。PM2.5、PM10、SO2、NO2、CO-95per、O3-8h-90per年平均浓度为27μg/m3、40μg/m3、6μg/m3、20μg/m3、0.8mg/m3、106μg/m3,佳木斯市2023年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补充监测的TSP24小时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3年)可知:2023年,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支流断面共6个,Ⅰ-Ⅲ类水质比例为100%,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状况为优;黑龙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支流共4个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25.0%,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乌苏里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支流共2个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50.0%,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

声环境:根据《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2023年)可知:2023年,佳木斯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昼间为56.0分贝,夜间为47.5分贝。昼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范围为51.8~61.0分贝,夜间范围为44.2~50.4分贝。与上年相比,昼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均有所升高。根据现状补充监测数据,厂界西侧居民噪声昼间监测结果为52dB、夜间监测结果为44dB。厂界南侧居民噪声昼间监测结果为53dB、夜间监测结果为44dB。,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为新富村居民;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新富村;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不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表3-4  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

名称

坐标/°

保护对象

保护内容

环境功能区

相对厂址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m

经度

纬度

环境空气

新富村

132°47′51.640″

47°41′63.148″

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人群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功能区

W、S

15

声环境

名称

空间相对位置

距厂界最近距离/m

方位

执行标准/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说明

X

Y

Z

新富村居民

0

-15

1

15

S

2类

砖混结构、朝北、1层建筑、6户

新富村居民

-18

30

1

15

W

2类

砖混结构、朝北/南、1层建筑、6户

三、主要环境问题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影响源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汽车尾气,以及施工引起的粉尘和土料运输引起的道路扬尘等。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玉米烘干工艺粉尘;热风炉废气;生物质生产工艺粉尘。

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施工场地边界围挡;对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定期喷洒,保证地面湿润;经上述措施处理后,施工期产生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运营期运营期玉米烘干工艺粉尘装卸工段采取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运输过程中采用封闭输送,筛分工序设置在车间内,采用密闭滚筒筛,烘干工序选用密闭性良好的设备,烘干塔封闭,底部四周采用防尘围挡遮围;生物质生产工艺设置在密闭厂房内;厂界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生物质生产工艺破碎、制粒粉尘、原料烘干粉尘经集气设施汇集至一套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经独立管道至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速率及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720万kcal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经15m高烟囱(DA001)排放;360万kcal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经15m高烟囱(DA002)排放;热风炉颗粒物、SO2排放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运营期废水为员工的生活污水。

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处理。施工废水回用于建筑施工。

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烘干塔、热风炉风机、装卸设备等运行时产生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设备声级;施工时采用降噪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噪音;施工车辆管理;采取上述措施,施工场界噪声能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62503-2011)要求。

运营期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尽量布置远离厂界。生产设备已选取新型低噪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加强对各类噪声源的控制和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车间门窗封闭等措施。对于铲车噪声,勤检勤修。可使本项目厂界北侧、西侧、南侧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处昼夜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包括生活垃圾与生产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玉米装卸、筛分、烘干粉尘、废布袋、热风炉灰渣等。

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的及时清运,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本项目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生物质加工粉碎、制粒过程产生的粉尘和生物质原料烘干产生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玉米装卸粉尘、烘干粉尘,筛分杂质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旧布袋,厂家回收;热风炉炉渣、布袋集尘灰集中收集,装袋暂存于灰渣间内,采用密闭车厢,定期运输外售给附近农户用作肥料。固废处置率100%。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确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企业投产运营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要求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五、评估结论

(一)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实施),属于“一、农林牧渔业17.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为鼓励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也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管控要求。

(二)总量控制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总体结论及建议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  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