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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商贸服务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富政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商贸服务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商贸企业发展,依据国省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贸服务业扶持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的资金,年度安排资金2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富锦市商贸企业发展需求,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和口岸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一)市商务和口岸局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材料审核;负责运行操作、信息公开、企业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有效使用。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预算编制、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富锦市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良好,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餐饮、住宿、零售、批发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餐饮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住宿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零售类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批发类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企业分类
(一)限上企业。已经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临限企业。符合纳入限上企业的标准,但没有进入到限上企业统计平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已入统限上企业:按照统计部门和商务部门的要求,每个月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销售数据,上报统计部门数据平台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当年给予2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新纳统企业:能够积极申请,并按照统计部门的入统要求提供各项材料,晋级为限上企业,从纳入限上企业开始给予三年共计15万元(每年5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年限内,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调整出限上统计范围,则不再给予扶持。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限上企业
1、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纳税证明。当年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5. 企业每月填报销售数据
6.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二)临限企业
1、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纳税证明。当年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5. 企业晋级为限上企业的材料。
6.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市商务和口岸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时间。
(二)市商务和口岸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提供不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还。
(三)市商务和口岸局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四)市商务和口岸局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审委会,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落实资金拨付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市商务和口岸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计部门对商贸服务业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追回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四)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本办法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口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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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关于《富锦市商贸服务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